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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犯在逃如何分清主從犯

瀏覽次數(shù):2615 發(fā)布時間:2023-05-19 08:40:44

主從犯,刑事案件主犯沒捉到怎么處理,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從犯備抓捕的,在押的從犯的犯罪事實已查清并有確實、充分證據(jù)的,應按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該起訴的起訴,該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如何處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 第二條 同案犯在逃,對在押犯的犯罪事實已查清并有確實、充分證據(jù)的,應按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該起訴的起訴,該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歸案后,對已按上項辦法處理的罪犯查明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時,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對新查明的罪行進行起訴和判決。人民法院應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的有關規(guī)定判處這類案件。

主犯在逃從犯怎么判,搶劫罪共同犯罪的司法解釋,《關于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五條規(guī)定,
1.審理搶劫共同犯罪案件,應當充分考慮共同犯罪的情節(jié)及后果、共同犯罪人在搶劫中的作用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情節(jié),做到準確認定主從犯,分清罪責,以責定刑,罰當其罪。一案中有兩名以上主犯的,要從犯罪提意、預謀、準備、行為實施、贓物處理等方面區(qū)分出罪責最大者和較大者;有兩名以上從犯的,要在從犯中區(qū)分出罪責相對更輕者和較輕者。對從犯的處罰,要根據(jù)案件的具體事實、從犯的罪責,確定從輕還是減輕處罰。對具有自首、立功或者未成年人且初次搶劫等情節(jié)的從犯,可以依法免除處罰。
2.對于共同搶劫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除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及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外,一般只對共同搶劫犯罪中作用最突出、罪行最嚴重的那名主犯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罪行最嚴重的主犯如因系未成年人而不適用死刑,或者因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而不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不能不加區(qū)別地對其他主犯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3.在搶劫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應當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盡量分清在押犯與在逃犯的罪責,對在押犯應按其罪責處刑。罪責確實難以分清,或者不排除在押犯的罪責可能輕于在逃犯的,對在押犯適用刑罰應當留有余地,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要格外慎重。

供述矛盾如何認定主從犯,主犯跑了從犯能開庭嗎,應當依據(jù)具體情形而定。如果同案犯在逃,對在押犯的犯罪事實已查清并有確實、充分證據(jù)的,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來定罪判刑。如果由于同案犯在逃,沒有確實證據(jù)證明在押犯的犯罪事實的,那么可以應予先行釋放,在同案犯追捕歸案、查明犯罪事實后再作處理。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如何處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第三條由于同案犯在逃,在押犯主要犯罪事實情節(jié)不清并缺乏證據(jù)的,可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依法報請延長羈押期限、監(jiān)視居住、取保候審等辦法,繼續(xù)偵查,抓緊結案。第四條由于同案犯在逃,沒有確實證據(jù)證明在押犯的犯罪事實的,或已查明的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應予先行釋放,在同案犯追捕歸案、查明犯罪事實后再作處理。

共同犯罪中如何區(qū)分主從犯,團伙詐騙必須全部抓住了才判刑嗎,團伙作案,并不是一定要全部抓住才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如何處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第二條規(guī)定,同案犯在逃,對在押犯的犯罪事實已查清并有確實、充分證據(jù)的,應按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該起訴的起訴,該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聚眾斗毆主從犯,同案犯可以另案處理嗎,同案犯可以另案處理。同案犯在逃,對在押犯的犯罪事實已查清并有確實、充分證據(jù)的,應按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該起訴的起訴,該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由于同案犯在逃,在押犯主要犯罪事實情節(jié)不清并缺乏證據(jù)的,可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依法報請延長羈押期限、監(jiān)視居住、取保候審等辦法,繼續(xù)偵查,抓緊結案。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如何處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第二條同案犯在逃,對在押犯的犯罪事實已查清并有確實、充分證據(jù)的,應按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該起訴的起訴,該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歸案后,對已按上項辦法處理的罪犯查明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時,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對新查明的罪行進行起訴和判決。人民法院應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的有關規(guī)定判處這類案件。

主從犯認定,團伙作案有一人在逃多久通知,雖然一個案件有一個在逃,但對于已經(jīng)被逮捕的犯罪分子,只要證據(jù)充足,可以認定犯罪分子有罪和予以處罰的,人民法院有權依法對犯罪分子予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如何處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
(一)公安機關應對在逃的同案犯,組織力量,切實采取有力措施,積極追捕歸案。
(二)同案犯在逃,對在押犯的犯罪事實已查清并有確實、充分證據(jù)的,應按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該起訴的起訴,該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歸案后,對已按上項辦法處理的罪犯查明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時,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對新查明的罪行進行起訴和判決。人民法院應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的有關規(guī)定判處這類案件。
(三)由于同案犯在逃,在押犯主要犯罪事實情節(jié)不清并缺乏證據(jù)的,可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依法報請延長羈押期限、監(jiān)視居住、取保候審等辦法,繼續(xù)偵查,抓緊結案。
(四)由于同案犯在逃,沒有確實證據(jù)證明在押犯的犯罪事實的,或已查明的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應予先行釋放,在同案犯追捕歸案、查明犯罪事實后再作處理。

主從犯量刑,同案犯在逃怎么處理,同案犯在逃,對在押犯的犯罪事實已查清并有確實、充分證據(jù)的,應按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該起訴的起訴,該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歸案后,對已按上項辦法處理的罪犯查明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時,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對新查明的罪行進行起訴和判決。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如何處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
一、公安機關應對在逃的同案犯,組織力量,切實采取有力措施,積極追捕歸案。
二、同案犯在逃,對在押犯的犯罪事實已查清并有確實、充分證據(jù)的,應按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該起訴的起訴,該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歸案后,對已按上項辦法處理的罪犯查明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時,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對新查明的罪行進行起訴和判決。人民法院應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的有關規(guī)定判處這類案件。
三、由于同案犯在逃,在押犯主要犯罪事實情節(jié)不清并缺乏證據(jù)的,可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依法報請延長羈押期限、監(jiān)視居住、取保候審等辦法,繼續(xù)偵查,抓緊結案。
四、由于同案犯在逃,沒有確實證據(jù)證明在押犯的犯罪事實的,或已查明的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應予先行釋放,在同案犯追捕歸案、查明犯罪事實后再作處理。

如何區(qū)分受賄罪主從犯認定,單位犯罪責任人包括哪些人,

  單位犯罪所涉及的單位人員較多,但并不是單位所有的人都要承擔刑事責任。

  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

  1.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2.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jīng)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雇傭的人員。應當注意的是,在單位犯對于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3.對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根據(jù)其在單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節(jié),分別處以相應的刑罰,主管人員與直接責任人員,在個案中,不是當然的主、從犯關有的案件,可不分主、同一法定刑檔次法處罰。主管人員與直接責任人員在實施犯罪行為的主從關系不明顯。但具體案件可以分清主、從犯,且不分清主、從犯,在、幅度內(nèi)量刑無法做到罪刑相適應的,應當分清主、從犯,依法處罰。

共同犯罪 主從犯,共同犯罪中沒有認定主犯能直接認定從犯嗎,共同犯罪中沒有認定主犯不能直接認定從犯。
主犯和從犯是相對應的,沒有主犯就沒有從犯,不可能只存在只有一方的情況。有這樣一種情況,就是司法機關是在審查案件中是有認定主從犯的,但是犯罪后主犯在逃,只抓獲從犯,按照法律規(guī)定共同犯罪一方在逃,不影響對在案的其他人的審查起訴,所以這種情況可以先起訴從犯,等以后抓獲主犯了,會比照從犯的量刑,對主犯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主從犯 抗訴,案件已結案在逃人員怎么判,會一直抓捕,發(fā)通緝令。
(一)公安機關應對在逃的同案犯,組織力量,切實采取有力措施,積極追捕歸案。
(二)同案犯在逃,對在押犯的犯罪事實已查清并有確實、充分證據(jù)的,應按照 刑事訴訟法 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該起訴的起訴,該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歸案后,對已按上項辦法處理的罪犯查明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時,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對新查明的罪行進行起訴和判決。人民法院應依照 刑法 第六十五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的有關規(guī)定判處這類案件。
(三)由于同案犯在逃,在押犯主要犯罪事實情節(jié)不清并缺乏證據(jù)的,可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依法報請延長羈押期限、監(jiān)視居住、 取保候審 等辦法,繼續(xù)偵查,抓緊結案。
(四)由于同案犯在逃,沒有確實證據(jù)證明在押犯的犯罪事實的,或已查明的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應予先行釋放,在同案犯追捕歸案、查明犯罪事實后再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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