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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發(fā)回重審

瀏覽次數:4472 發(fā)布時間:2023-02-27 20:25:22

民事案件發(fā)回重審改判希望大嗎,自訴案件可以組成合議庭審理嗎,可以,自訴案件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條件是:當審理選民資格案件、重大及疑難的案件,以及第二審民事案件,都需要組成合議庭審理。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民事案件發(fā)回重審還要交律師費嗎,再審發(fā)回重審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審判監(jiān)督程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fā)回重審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八條 再審發(fā)回重審的案件,應當圍繞當事人原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訴訟請求和提出反訴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審查決定是否準許。當事人變更其在原審中的訴訟主張、質證及辯論意見的,應說明理由并提交相應的證據,理由不成立或證據不充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條 各級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指令再審和再審發(fā)回重審的審判行為,應當嚴格遵守本規(guī)定。違反本規(guī)定的,應當依照相關規(guī)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民事案件發(fā)回重審期間原告可以申請再審嗎,案件重審怎么走程序,1、發(fā)回重審的案件應立新的案號。
重審案件的產生,是二審法院對一審案件依法監(jiān)督的結果,是對一審案件未生效裁判依法予以發(fā)回重新審理的過程。原審案件是否接案是以程序是否審結為依據,而不以裁判文書是否生效作為依據。發(fā)回重審案件經過二審,在審理程序上已意味著接案,因此,對發(fā)回重審的案件,應當按照新的案件予以重新立案編號,且根據發(fā)回重審案件的時間在立案庭受理案件的排序中決定編新號,其中包括年份及序號。至于要體現重審的過程,大可不必在案號上體現出來,可以在重審的接案文書中已于體現。
2、發(fā)回重審案件,在立案以后,送達的文書可以不按初審案件程序中規(guī)定的文書種類送達。
對于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如果當事人在案件發(fā)回重審之后,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這時,則應按初審案件一樣,將變更或增加的訴訟請求部分告知對方當事人。當事人沒有變更訴訟請求的,只需在立案以后,通知當事人領取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即可。
3、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發(fā)回重審案件,發(fā)回重審案件多久開庭,發(fā)回重審的案子開庭時間需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開庭的時間。發(fā)回重審的案件適用第一審程序,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過批準可以延長。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發(fā)回重審案例,再審發(fā)回重審會發(fā)回原一審還是二審,再審中發(fā)回重審,如果原來是第一審的,就發(fā)回一審,如果原來是第二審的,就發(fā)回二審法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如下:
1、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2、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fā)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fā)回重審。

發(fā)回重審辯護詞,管轄權異議需要合議庭嗎,管轄權異議是不需要組成合議庭進行裁定的。但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需要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若是簡易程序審理的,可以獨任制。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陪審員在執(zhí)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后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guī)定的除外。人民法院發(fā)回重審或者按第一審程序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行政訴訟發(fā)回重審,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條件有哪些,

  簡易程序是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程序。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以及當事人雙方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以上是簡易程序適用的積極條件,簡易程序還存在消極條件,即不得使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的規(guī)定,以下五種情況不可適用簡易程序:(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ǘ┌l(fā)回重審的;

  (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四)法律規(guī)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jiān)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yè)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ㄎ澹┤嗣穹ㄔ赫J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再審發(fā)回重審,哪些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呢,1、起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2、發(fā)回,重審的。
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4、法律規(guī)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jiān)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yè)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法律依據】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基層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guī)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發(fā)回重審的;
(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四)法律規(guī)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jiān)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yè)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發(fā)回重審的行政案件,第二次起訴離婚算是二審嗎,第二次起訴離婚不算是二審,第二次起訴離婚是一審。第二次起訴離婚通常情況下,法院會判決離婚,對于財產分割方面,雙方協(xié)商不成可以依法判決。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時候,需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有和好的可能。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刑事案件發(fā)回重審 偵查,民事起訴費用退回的情形有哪些,民事起訴費用退回的情形有:1、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2、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案件,案經調解,雙方達成協(xié)議,按協(xié)議約定訴訟費承擔,應辦理的退費部分;3、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訴訟中,當事人自愿申請撤訴的,辦理50%的退費數額。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fā)現涉嫌刑事犯罪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繼續(xù)審理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第二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fā)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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