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出資是指什么,法律上有哪些標準
一、股權出資是指什么,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股權出資是指一種個人行為,目的是為了參加或者操控企業(yè)的生產經營,或者為了更好的與被投資企業(yè)創(chuàng)建密切聯(lián)系,以達到分散財物風險的目的。其股權投資的動機有獲得盈利、得到財產決策權、參加經營管理的決策、調節(jié)資產結構等。股權投資能夠產生在公布的貿易市場上,還可以產生在企業(yè)的進行開設或募資開設場所,還能夠產生在股權的非公布出讓場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股東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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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二、資產重組是指什么的
1、資產重組就是指的企業(yè)改組為上市公司時將原企業(yè)的資產和負債進行合理劃分和結構調整,經過合并、分立等方式,將企業(yè)資產和組織重新組合和設置。
2、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引用法規(guī)
[1]《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三、通過受讓方式取得股東資格屬于什么性質
通過受讓方式取得股東資格屬于繼受取得,而不是原始取得。股權對外轉讓,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并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guī)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引用法規(guī)
[1]《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2]《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四、資產重組是指什么
資產重組是指企業(yè)資產的擁有者、控制者與企業(yè)外部的經濟主體進行的,對企業(yè)資產的分布狀態(tài)進行重新組合、調整、配置的過程,或對設在企業(yè)資產上的權利進行重新配置的過程。在我國的企業(yè)改制中,“資產重組”是使用頻率很高的一個術語,但對“資產重組”概念的使用卻十分混亂。在西方相關經濟管理詞典和有關文獻中卻根本找不到“資產重組”的詞匯。西方經濟管理詞典上有的是企業(yè)兼并和收購。在西方,通過兼并和收購,實現企業(yè)的資產重組。并購是西方市場經濟國家常見的一種經濟現象。
一般說來,資產重組有三種模式一是擴展型重組,是公司進行資產規(guī)模和業(yè)務范圍擴大的一種方式,包括兼并企業(yè)(含合并)、收購公司、購買資產、收購股份、合資經營等;二是調整型重組,又稱緊縮型重組,是公司進行資產規(guī)模和業(yè)務范圍縮小的一種方式,包括股權置換、股權與資產置換、資產置換、資產剝離和出售、公司分拆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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