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相對人是否應該有法律依據,或者是否有法律依據?
一、有沒有設立遺囑的相對人,有沒有法律依據
專業(yè)分析我猜測你是把“遺囑”和“贈與”搞混淆了,或者是把單務合同和雙務合同搞混淆了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fā)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不需要相對人要有意思表示。2、贈與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并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不附義務的遺囑和不附義務的贈與兩者都是單務合同。附義務的遺囑和附義務的贈與則是雙務合同。單務合同指一方當事人只享有權利而不盡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只負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合同、歸還原物的借用合同和無償保管合同)雙務合同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的典型。單雙方法律行為和單雙務合同是不同的?!緶剀疤崾尽吭谖恼碌淖詈?,聽律網網提醒,并不是每種情況都是客觀一致的,一個同類型的答案能夠解決我們遇到的85%法律風險。但真正的解決方案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復雜的情況下,建議盡快咨詢專業(yè)律師,獲得針對性解答!
二、遺囑執(zhí)行人可以是遺囑受益人嗎
在立法上應對遺囑執(zhí)行人應具備的法律資格作出明確規(guī)定1、具有民法意義上的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條和第13條規(guī)定,以及《繼承法》第22條規(guī)定的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的立法精神,我們不難得出結論,即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具有擔任遺囑執(zhí)行人的資格。符合法定條件的年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即滿足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這一必備條件),也具有這一資格。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喪失擔任遺囑執(zhí)行人的資格。
2、具有社會生活實際經驗,能獨立管理遺產并依照遺囑全面完成遺產的分配等相關事項。由于遺產的管理和分配事關遺囑人遺愿的實現和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等利害關系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對遺囑執(zhí)行人素質的要求比較高,除了要求遺囑執(zhí)行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外,法律上還應當明確要求遺囑執(zhí)行人應當具有社會生活經驗和遺產管理能力,以確保遺囑所規(guī)定的遺產分配事項能夠得到全面正確的執(zhí)行。因此,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且具有社會生活實際經驗,能獨立管理遺產并依照遺囑全面完成遺產的分配等相關事項的人就都能夠成為遺囑執(zhí)行人,因此繼承人也是可以擔任遺囑執(zhí)行人的。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通則》 第12條和第13條
[1]《繼承法》 第22條
三、遺囑受益人能當遺囑執(zhí)行人嗎
1、一般來講是不可以的。
2、遺囑執(zhí)行人是指執(zhí)行遺囑,將遺囑付諸實施的人。遺囑執(zhí)行人可使遺囑人的遺囑依法得以完全實現,同時可以使遺產的分割得以順利進行,避免紛爭。
3、遺囑執(zhí)行人的主要職責是
1、將遺囑人的遺產清理登記并造冊;
2、保管各類遺產;
3、依遺囑的指定對遺產進行分割;
4、發(fā)生糾紛時可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參與訴訟;
5、嚴格按法律規(guī)定和遺囑的執(zhí)行遺囑。
四、哪些人是不能成為遺囑見證人的,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遺囑見證人是指遺囑人設立遺囑時親臨現場耳聞目睹,并且能夠證明遺囑事實的人。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與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沒有利害關系
3、非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本人。
不能成為遺囑見證人的情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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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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