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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放火罪,放火罪行為的司法解釋

法律咨詢網(wǎng)2023-06-26 22:19:52刑事辯護1452
如何理解放火罪,放火罪行為的司法解釋

一、如何理解放火罪,放火罪的司法解釋

關于放火罪的司法解釋如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條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ㄒ唬е滤劳鲆蝗艘陨希蛘咧貍艘陨系? ?。ǘ┰斐晒藏敭a(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直接經(jīng)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ㄈ┰斐墒畱粢陨霞彝サ姆课菀约捌渌旧钯Y料燒毀的; ?。ㄋ模┰斐缮只馂?,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ㄎ澹┢渌斐蓢乐睾蠊那樾?。  本條和本規(guī)定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國家林業(yè)主管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

二、該怎樣規(guī)定放火罪的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jié)錄)
第十二條邪教組織人員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guī)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節(jié)錄)第七條對符合減刑條件的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動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chǎn)性判項的罪犯,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zhí)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guī)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以上。對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數(shù)罪并罰且其中兩罪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執(zhí)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guī)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zhí)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節(jié)錄)第一條根據(jù)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節(jié)錄)第十八條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罪犯,被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釋。

引用法規(guī)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四條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五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 第七條對符合減刑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 第六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 第六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zhí)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一條根據(jù)刑法第五十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十八條

三、最高法放火罪司法解釋怎樣規(guī)定的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jié)錄)
第十二條邪教組織人員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guī)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節(jié)錄)第七條對符合減刑條件的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動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chǎn)性判項的罪犯,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zhí)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guī)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以上。對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數(shù)罪并罰且其中兩罪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執(zhí)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guī)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zhí)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節(jié)錄)第一條根據(jù)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節(jié)錄)第十八條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罪犯,被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釋。

引用法規(guī)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四條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五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 第七條對符合減刑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 第六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 第六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zhí)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一條根據(jù)刑法第五十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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