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籌劃如何優(yōu)化稅負
一、納稅籌劃的主體是什么
稅務籌劃的主體應該涉及征納雙方,其內涵最廣、范圍最大,包括所有的涉稅事務,是同時站在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角度對稅收的立法、征管以及納稅人的納稅事項進行全方位的策劃,以期達到相對的征稅效果最好、征稅成本最低和納稅成本最小化、稅負最小化,以及涉稅零風險的效用總和,實質上是一個雙贏的選擇,應該包括納稅籌劃和稅收籌劃兩方面的。它有利于促進公平的市場競爭和經濟的良性發(fā)展,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普法意識,是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
二、個人所得稅如何籌劃
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方法有以下幾點
一、巧用公積金。
二、利用捐贈進行稅前抵減。
三、理財產品種類的選擇。
四、利用暫時免征稅收優(yōu)惠,積極利用國家給予的時間差。
五、利用稅收優(yōu)惠政策。
六、積極利用通訊費、交通費、差旅費、誤餐費發(fā)票等。
七、利用年終獎金。
八、通過企業(yè)提高職工公共福利支出。
九、利用級差、扣除項目測算,合理避稅籌劃,爭取利潤最大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xiàn)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條
三、如何籌劃個人所得稅
今天就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法律問題,作簡要的分析如下個人所得稅籌劃要記住兩大原則一是提前籌劃原則。二是全局考量原則。提前籌劃原則是指納稅事項或義務未發(fā)生時,就要開始對納稅的事項進行預判預估,然后再對方案進行研究、選擇、確定。不能等納稅事項或義務發(fā)生后,再來做所謂的合理避稅,這是掩蓋事實真相、偽造、變造、隱匿相關資料,納稅人將承擔偷稅的法律責任;全局考量原則是指稅與稅之間也是相互聯(lián)系的,不能因為籌劃個稅達到了節(jié)稅目的,確使得企業(yè)其他的稅負增加了,這樣的納稅籌劃是沒有意義的,所以做稅收籌劃的時候也要全局考量,不能只窺一斑,不見全豹。具體的操作可以有幾個辦法一是利用年終一次性獎金,就是每月工資少發(fā),到了年終獎再統(tǒng)一發(fā)放;二是避免高稅率區(qū),比如員工原本工資是10%的稅率,再多發(fā)幾十元就適用20%的稅率,這種情形應當盡量避免或者采取其他辦法規(guī)避;三是以福利代替工資。比如員工工資1萬,這樣稅率較高,那么可以約定其工資是6000,另外的4000以租房的形式代替,即公司不再支付這4000,而是為其租一套房子代替。四是稅收優(yōu)惠,比如利用商業(yè)健康險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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