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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審理的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哪些情況中止庭審

法律咨詢網2023-07-10 13:31:38行政類1630
中止審理的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哪些情況中止庭審

一、中止審理的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哪些情況中止審理

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xù)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那么中止審理的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哪些情況中止審理?

二、行政許可審查的中止

行政許可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性審查。

1.形式審查,是指行政機關僅對申請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備進行的審查,即審查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對于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不作審查。對于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作出決定,以方便申請人,提高行政效率。

2.實質審查,是指行政機關不僅要對申請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備進行審查,還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查。對于申請的實質審查,有的可以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即通過申請材料的陳述了解有關情況,進行審查,但有的實質審查還需要進行實地核查,才能確認真實情況。

三、取保候審的案子哪個部門管,哪個部門辦理取保候審

一、取保候審是哪個部門決定根據法律規(guī)定,公、檢、法機關都有權采用取保候審。在程序上又分為一是公、檢、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直接主動地采用取保候審;二是根據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所聘任的律師的申請或者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請,決定取保候審??梢姡”:驅彽臎Q定權在公、檢、法機關。決定取保候審后,由辦案人員填寫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取保候審通知書,經部門負責人審核,由領導簽發(fā)。再由承辦人員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證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告知其各自應當遵守的規(guī)定及承擔的義務,違反規(guī)定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出具保證書并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fā)《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zhí)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二、取保候審如何執(zhí)行取保候審的執(zhí)行機關為公安機關,根據公安部《規(guī)定》第87條、第88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zhí)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區(qū)別情形辦理負責執(zhí)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接到有關材料后,對采取保證人擔保的,及時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zhí)行;對采取保證金保證的,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交納保證金,并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執(zhí)行。具體執(zhí)行的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監(jiān)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關規(guī)定;監(jiān)督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應遵守的規(guī)定及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及時告知決定機關。在取保候審執(zhí)行過程中,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有關規(guī)定,應當根據情況處理,即沒收保證金的部分或全部,并區(qū)別情形,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變更強制措施。對沒收保證金的,經審核后,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并簽發(fā)《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沒收保證金的決定,應在7日內向被取保候審人宣讀,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被取保人逃跑的,向其家屬、法定代理人等宣布并要求其簽名或蓋章。對拒絕簽名蓋章的,在沒收決定書上注明。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被取保候審人可以在5日內要求復議,要求上級公安機關復核。經過規(guī)定期限后,公安機關應及時通知指定的銀行沒收保證金,按規(guī)定上繳國庫。保證人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對保證人罰款。如果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要將沒收保證金、罰款的決定及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原決定機關。如果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有關規(guī)定,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應將保證金退還,并要求被取保候審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蓋章。

引用法規(guī)
[1]《規(guī)定》 第87條
[2]《規(guī)定》 第88條

四、對管轄不明確的案件、幾個檢察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如何確定管轄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幾個人民檢察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檢察院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檢察院管轄。
另外,對于下列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指定管轄
(一)管轄有爭議的案件;
(二)需要改變管轄的案件;
(三)需要集中管轄的特定類型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指定管轄的案件。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二十一條,幾個人民檢察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檢察院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檢察院管轄。

引用法規(guī)
[1]《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 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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