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有規(guī)定是什么
一、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有規(guī)定是什么
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為必須是迫不得已、別無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險;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必須是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正在遭受危險以及必須是為了避免合法權益遭受危險損害。
二、什么是緊急避險,緊急避險要承擔責任嗎,避險有限度嗎
一、什么是緊急避險?(一)緊急避險的概念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二)緊急避險的要件
1、必須針對正在發(fā)生的緊急危險。如果人的行為構成緊急危險,必須是違法行為。
2、所采取的行為應當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須是法律所保護的權利。
4、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說,所損害的利益應當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緊急避險不負法律責任。在職務上、業(yè)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得在發(fā)生與其特定責任有關的危險時實行緊急避險。
二、緊急避險要承擔責任嗎?
(一)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應當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緊急避險作為一種對人性尊重的規(guī)定,一般來說任何人只要滿足構成要件都可以成立。然而我國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yè)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二)緊急避險具有合法是由,可以免責。
緊急避險具有合法性事由的緣故,因此可免責。關于緊急避險合法的免責事由,如下
1、從主觀上看,實行緊急避險的目的,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
2、從客觀上看,它是在處于緊急危險的狀態(tài)下,不得已采取的以損害較小的合法權益來保全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因此,緊急避險行為不具備犯罪構成。從總體上說,它不僅沒有社會危害性,而且是對社會有利的行為。緊急避險是采用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才能排除其社會危害性,真正成為對社會有利的行為。
三、緊急避險有限度嗎?
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是指緊急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其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那么,以什么標準來衡量緊急避險是否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呢?對此,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一般認為其標準是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應小于所避免的損害。
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之所以應小于所避免的損害,就在于緊急避險所保護的權益同避險所損害的第三者的權益,兩者都是法律所保護的。只有在兩利保其大、兩弊取其小的場合,緊急避險才是對社會有利的合法行為。所以,緊急避險所保全的權益,必須明顯大于緊急避險所損害的權益。
三、緊急避險有哪些構成要件
1、必須遭受現(xiàn)實的危險。
2、必須是正在發(fā)生的危險,即危險迫在眉睫,合法權益正處在危險威脅之中,如不實行緊急避險,危險立即會轉化為現(xiàn)實危害,使有關的合法權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損失。
3、必須是不損害某種合法權益就無法避免的危險,緊急避險是別無選擇的一種選擇。
4、必須出于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行為人損害某一合法權益,必須是出于避免較大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失的正當目的。
5、必須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為有效避免危險而必須損失的合法權益的方式必須以“必要限度”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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