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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能否指定分包單位 建設單位是否屬于投包單位,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法律咨詢網2023-07-11 07:07:58建設工程糾紛1037
建設單位能否指定分包單位 建設單位是否屬于投包單位,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一、建設單位能否指定分包單位

1、建設單位不能指定分包單位。我國法律規(guī)定,建設單位將工程分包的,建設單位需要進行招標。

2、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工程需要經過建設單位認可才能分包,對于建設單位推薦的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有權拒絕或者采用。

3、法律依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第六十六條 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第六十七條 對于不具備分包條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規(guī)定的,招標人有權在簽訂合同或者中標人提出分包要求時予以拒絕。發(fā)現中標人轉包或違法分包時,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終止合同,并報請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查處。
監(jiān)理人員和有關行政部門發(fā)現中標人違反合同約定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應當要求中標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標人要求其改正;對于拒不改正的,應當報請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查處。

引用法規(guī)
[1]《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第六十六條
[2]《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第六十七條

二、建設單位能不能指定分包單位

建設單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單位。對于建設單位推薦的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有權拒絕或者采用。
《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引用法規(guī)
[1]《建筑法》 第二十九條

三、建設單位是否屬于投包單位,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yè)分析
建設單位可以是發(fā)包方。發(fā)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fā)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發(fā)包人有時稱發(fā)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yè)主、項目法人。

1.如建設單位需要建設項目,并且已經獲得相關政府部門的項目立項、規(guī)劃許可、建設用地許可、施工許可等有關手續(xù)后,通過委托招標代理公司或者自行進行招標施工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以及勘察、設計單位等,與中標的單位簽訂合同,這時發(fā)包人就是建設單位,注意這里的施工單位是總承包單位,在與總承包單位簽訂合同中,建設單位可以與總包單位約定一些專業(yè)的工程可以分包,比如消防、弱電、內外裝飾專業(yè)工程等。

2.在總包完成主體之后,總包可以進行分包的招標工作,這些由總包招標的專業(yè)就是建設單位與總包單位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可以進行分包的專業(yè),這時的發(fā)包人是總承包單位,這些分包與總包簽訂合同。

四、建設單位可以直接分包嗎

建設單位能直接分包,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一、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可分包或經發(fā)包人同意或者認可;
二、總承包人發(fā)包給分包人的工程是總承包工程中工程主體結構以外的部分工程;
三、分包人須具有相應資質條件;
四、分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不符合上述情況的,則是違法分包。
【法律依據】
《建筑法》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
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
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引用法規(guī)
[1]《建筑法》 第二十九條

五、建設單位可以勞務分包嗎

1、建設單位可以勞務分包。

2、法律規(guī)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六、建設單位與發(fā)包單位是一個單位嗎

不是。

1、在法律上來說是不一樣的,建設單位是工程建筑承包合同的相對立的主體發(fā)包人是獨立的,建設單位是承包人。都應該是獨立的責任主體。

2、但是在實際中,二者往往是母公司與子公司的關系。即后者是前者的一個子公司,后者不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發(fā)包人有可能將工程轉包給其他的承包人,而該承包人又將工程包給建設單位。也就是轉包的行為。這在我國的基建中是常見的現象。

3、這樣的話,第一發(fā)包人和第二發(fā)包人之間是承包合同關系,第二發(fā)包人和建設單位之間是承包合同關系,盡管第一發(fā)包人和建設單位之間沒有直接的承包關系,但是,如果建設單位出了事情,第一發(fā)包人還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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