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公示了如何廢標?
一、中標公示了怎么廢標,有哪些相關的規(guī)定
法律分析
公示中標后不得廢標。招標人在發(fā)布公告的同時會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30日內雙方應簽訂合同。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的其他協(xié)議。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六條
二、關于中標后采購合同怎么簽民訴法是怎樣規(guī)定的
1、投標人中標后,投標人和招標人雙方在經(jīng)過進一步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即可簽訂書面合同,中標后簽訂合同時間的期限一般是三十天之內。
2、合同訂立后,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自己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轉讓或變相轉讓中標項目。中標項目的轉讓,是指中標人將中標項目倒手轉讓他人,使他人成為該中標項目實際上的完成者。中標項目的轉讓在實際實踐中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使招標投標有名無實,對工程質量造成嚴重影響。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的其他協(xié)議。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六條
三、投標中標后能轉包嗎有沒有法律規(guī)定
投標中標后不能轉包,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發(fā)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fā)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fā)包給數(shù)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jīng)發(fā)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四、關于中標后如何廢除招標是怎樣規(guī)定的
1、中標后不能單方面廢標,單方面不履行合約的,違約方要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可以先就賠償進行協(xié)商,不成可以依法起訴維護自身權益。
2、中標人中標后,招標人取消工程招標,不和中標人簽訂合同的,中標人有權主張賠償,一般是依據(jù)實際造成的損失賠償,就賠償問題協(xié)商不成的,中標人可向法院起訴主張賠償。
法律依據(jù)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七十二條
招標人在發(fā)布招標公告、發(fā)出投標邀請書或者發(fā)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給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引用法規(guī)
[1]《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第七十二條
五、關于中標以后有人投訴怎么解決是怎樣規(guī)定的
1、中標公示期間投訴的,需要主管部門調查,調查如果屬實,影響中標的,則取消;不影響的,發(fā)中標通知書。
2、中標結果之所以公示,不僅為彰顯“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而且便于各界履行外部監(jiān)督,若投標人或利害關系對評標結果有疑問的,可通過提出質疑或異議的方式維護己方權利。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
六、關于中標后如何解除是怎樣規(guī)定的
1、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屬于違約行為,招標人對中標人的招標保證金不予退還,若未交招標保證金或招標保證金不足賠償?shù)?,招標人可以要求中標人賠償實際損失。若協(xié)商不成的,招標人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追償。
2、在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后,招標人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選擇向第二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或者選擇重新招標,解決標的項目的事宜。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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