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處分的種類
一、行政單位內部行政處理的種類有哪些,有沒有規(guī)定?
行政單位內部行政處理的種類有警告,以及還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同時還有責令停業(yè)停產(chǎn),吊銷當事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如果造成的情形比較嚴重的,那么就會按行政拘留來進行處罰。
二、民法典中對合同的種類進行了怎樣的規(guī)定?
1、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根據(jù)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可把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2、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根據(jù)當事人取得權利是否以償付為代價,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3、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根據(jù)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4、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根據(jù)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5、主合同與從合同。根據(jù)合同間是否有主從關系,可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
6、主合同與從合同。根據(jù)合同間是否有主從關系,可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chǎn)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三、民法典規(guī)定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1、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根據(jù)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可把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2、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根據(jù)當事人取得權利是否以償付為代價,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3、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根據(jù)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4、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根據(jù)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5、主合同與從合同。根據(jù)合同間是否有主從關系,可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
6、主合同與從合同。根據(jù)合同間是否有主從關系,可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chǎn)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四、行紀合同如何區(qū)分?行紀契約對委托事務的處理
一、行紀合同如何區(qū)分(一)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行紀合同的特點在于,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并直接向第三人承擔義務。代購合同、代銷合同、拍賣合同等都是以受托人的名義賣出、買進的,因此都是行紀合同。
(二)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qū)別。
1、行紀合同的主體具有限定性,行紀人以自己名義而非委托人名義為委托人辦理業(yè)務。
2、行紀合同訂立后,行紀人是合同當事人,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而委托合同訂立后,受托人不是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對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委托人是合同一方當事人。
3、除非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凡有市場定價的商品,行紀人可以自買自賣,并有權請求報酬;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不能自買自賣,否則屬于自己代理行為,該行為無效。
4、行紀合同都為有償;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也可以是無償。
5)行紀人對委托物有留置權;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不得留置對方物品。
二、行紀合同對委托事務的處理
(一)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承擔
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行紀人對委托物的保管義務
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
(三)委托物的處理
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jīng)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時取得聯(lián)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四)未按指示進行行紀活動的后果
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jīng)委托人同意。未經(jīng)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fā)生效力。
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行紀人違反委托人的一般價格指示有兩種情況,即高買低賣和低買高賣,應注意各自的法律后果高買低賣,未經(jīng)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fā)生效力;低買高賣,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五、行政合同的種類
1、根據(jù)合同所基于的行政關系的范圍,行政合同分為內部合同和外部合同;
2、根據(jù)合同,行政合同分為承包合同、轉讓合同和委托合同;
3、根據(jù)合同是否涉及金錢給付、行政合同可分為有金錢給付的合同和無金錢給付的合同;
4、根據(jù)合同事項所涉及的行政管理領域、行政合同分為工業(yè)、交通、農業(yè)、科技、教育等不同領域的專業(y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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