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擔保人有哪些風險存在
一、在我國擔保人有什么風險存在
擔保人要承擔下列風險1、永久擔保人的風險。如借款人不還款,擔保人是要負上還款責任的。
2、影響擔保人的貸款額風險。擔保人自己需要申請任何貸款時;
他所擔保的債項會被視作是他自己的債項,通常貸款機構會其計算在欠債內,因而有可能影響擔保人的貸款額。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條
二、我國規(guī)定擔保人有什么風險存在
擔保人要承擔下列風險1、永久擔保人的風險。如借款人不還款,擔保人是要負上還款責任的。
2、影響擔保人的貸款額風險。擔保人自己需要申請任何貸款時;
他所擔保的債項會被視作是他自己的債項,通常貸款機構會其計算在欠債內,因而有可能影響擔保人的貸款額。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三、工程項目保險的性質是什么?
1、建設工程保險,是屬于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范疇,它是以工程項目承包合同價格或者概算價格作為保險金額,以重置基礎進行賠償,以建筑的主體、工程用料、臨時建筑等作為保險標的,對整個工程建設期間的由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危險造成的物質損失及列明的費用予以賠償的保險。
2、工程保險是業(yè)主和承包商轉移風險的一種重要手段。當出現保險范圍內的風險,造成經濟損失時,業(yè)主和承包商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以獲取相應的賠償。一般包括下列一些保險險種
一是以工程項目本身為保險標的建設工程一切險;
二是以安裝工程為主體的工程項目以保險標的安裝工程一切險;
三是以從事危險作業(yè)的職工的生命健康為保險標的意外傷害險;
四是以第三者的生命健康和財產為保險標的第三者責任險;
五是以設計人、咨詢商(監(jiān)理人)的設計、監(jiān)理錯誤或員工的工作疏漏給業(yè)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損失為保險標的職業(yè)責任險等。
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由國務院發(fā)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條
四、國家規(guī)定擔保人有什么風險存在
擔保人要承擔下列風險1、永久擔保人的風險。如借款人不還款,擔保人是要負上還款責任的。
2、影響擔保人的貸款額風險。擔保人自己需要申請任何貸款時;
他所擔保的債項會被視作是他自己的債項,通常貸款機構會其計算在欠債內,因而有可能影響擔保人的貸款額。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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