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正文內容

放火案件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

法律咨詢網2023-07-14 22:52:41刑事辯護1484
放火案件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

一、放火案件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有哪些主要?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jié)錄)
第十二條邪教組織人員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guī)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節(jié)錄)第七條對符合減刑條件的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動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zhí)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guī)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以上。對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數罪并罰且其中兩罪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執(zhí)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guī)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zhí)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節(jié)錄)第一條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jié)、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節(jié)錄)第十八條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罪犯,被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釋。

引用法規(guī)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四條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五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 第七條對符合減刑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 第六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 第六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zhí)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一條根據刑法第五十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十八條

二、放火案件的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具體是什么主要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jié)錄)
第十二條邪教組織人員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guī)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節(jié)錄)第七條對符合減刑條件的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動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zhí)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guī)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以上。對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數罪并罰且其中兩罪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執(zhí)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guī)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zhí)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節(jié)錄)第一條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jié)、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節(jié)錄)第十八條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罪犯,被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釋。

引用法規(guī)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四條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五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 第七條對符合減刑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 第六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 第六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zhí)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一條根據刑法第五十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十八條

三、有關放火案件的相關解釋規(guī)定詳細說明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jié)錄)
第十二條邪教組織人員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guī)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節(jié)錄)第七條對符合減刑條件的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動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zhí)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guī)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以上。對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數罪并罰且其中兩罪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執(zhí)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guī)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zhí)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節(jié)錄)第一條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jié)、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節(jié)錄)第十八條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罪犯,被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釋。

引用法規(guī)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四條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五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 第七條對符合減刑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 第六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 第六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zhí)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一條根據刑法第五十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十八條

四、相關解釋規(guī)定放火案件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jié)錄)
第十二條邪教組織人員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guī)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節(jié)錄)第七條對符合減刑條件的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動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zhí)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guī)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以上。對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數罪并罰且其中兩罪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執(zhí)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guī)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zhí)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節(jié)錄)第一條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jié)、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節(jié)錄)第十八條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罪犯,被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釋。

引用法規(guī)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四條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五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 第七條對符合減刑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 第六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 第六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zhí)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一條根據刑法第五十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十八條

五、關于放火案件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主要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放火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缎谭ā返谝话僖皇臈l規(guī)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用法規(guī)
[1]《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fā)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

本文鏈接:http://m.amendment9.com/news/article/432983.html

分享給朋友:

“放火案件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 的相關文章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的構成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的構成

一、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構成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管理制度。由于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具有直接抵扣稅款的憑據作用,犯罪分子出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牟取暴利,所以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犯罪案件就十分突出。2.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有關發(fā)票管理法規(guī),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fā)...

員工是否可以算是公司犯罪的受害者?法律有何規(guī)定?

員工是否可以算是公司犯罪的受害者?法律有何規(guī)定?

一、公司犯罪,員工也算犯罪嗎,法律的規(guī)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公司犯罪員工不一定屬于犯罪,員工若是不知情的,則不構成犯罪。若是員工明知且犯罪活動的,則員工也構成犯罪。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

非法出售野生動物罪的構成要件

非法出售野生動物罪的構成要件

一、非法出售野生動物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對象只能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1988年11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9條規(guī)定“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

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和量刑如何?開設賭場如何量刑。

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和量刑如何?開設賭場如何量刑。

一、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開設賭場罪的量刑 您好,針對您的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開設賭場罪的量刑問題解答如下關于開設賭場罪的量刑的標準1、涉嫌開設賭場罪,建議自首,可以減輕處罰,爭取緩刑2、量刑問題根據是否構成什么犯罪,綜合考慮犯罪動機、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是否累犯、有無自首、立功 認...

非法出售發(fā)票罪的刑事責任及量刑標準

非法出售發(fā)票罪的刑事責任及量刑標準

一、犯了非法出售發(fā)票罪規(guī)定刑事量刑標準是多少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關于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案公安立案追訴標準是怎樣規(guī)定的

關于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案公安立案追訴標準是怎樣規(guī)定的

一、關于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案公安立案追訴標準是怎樣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而發(fā)生安全事故,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