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zhí)行如何認定?法律有哪些規(guī)定?
一、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行政強制執(zhí)行怎么認定,有哪些法律規(guī)定
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行政強制執(zhí)行認定可以通過義務人是否拒不履行應該履行的義務,如果產(chǎn)生這種情況行政執(zhí)行機關可以直接強制執(zhí)行,強制義務人履行應該履行的義務,或者通過強制的手段執(zhí)行。
二、對管轄不明確的案件、幾個檢察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如何確定管轄
依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幾個人民檢察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檢察院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檢察院管轄。另外,對于下列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指定管轄
(一)管轄有爭議的案件;
(二)需要改變管轄的案件;
(三)需要集中管轄的特定類型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指定管轄的案件。
【法律依據(jù)】《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二十一條,幾個人民檢察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檢察院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檢察院管轄。
引用法規(guī)
[1]《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 第二十一條
三、行政確認如何認定
行政確認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通過確定、證明等方式?jīng)Q定管理相對人某種法律地位的行政行為。各種行政確認
1、公安管理中的確認;
2、司法行政管理中的確認;
3、民政管理中的確認;
4、勞動管理中的確認;
5、衛(wèi)生管理中的確認;
6、經(jīng)濟管理中的確認。
四、請問行政復議管轄法院的確定是怎么確定的
行政復議的管轄是指各行政復議機關在受理行政復議案件上的具體分工和權限,也就是行政相對人提起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由哪一個行政復議機關來進行復議的問題。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行政復議的管轄分配如下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或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
2、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
3、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管轄。
4、對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該派出機關管轄。
5、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原機關管轄。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作出最終裁決。
6、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管轄。
7、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規(guī)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管轄。
五、確認合同效力案件如何確定管轄
依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確認合同效力案件,一般是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基層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六、行政復議管轄機關如何確定
我國《行政復議法》對不同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管轄機關做出了不同的分類,具體如下1.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第十三條,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3.第十四條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作出最終裁決。
4.第十五條,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辦理。
引用法規(guī)
[1]《行政復議法》 第十二條
[2]《行政復議法》 第十三條
[3]《行政復議法》 第十四條
[4]《行政復議法》 第十五條
[5]《行政復議法》 第十二條
[6]《行政復議法》 第十三條
[7]《行政復議法》 第十四條
[8]《行政復議法》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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