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施工合同常見無效情形法律規(guī)定
一、建設施工合同常見無效情形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合同無效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
二、法律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情形有以下這些(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三、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幾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fā)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三款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引用法規(guī)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百五十三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百五十三條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七百九十一條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七百九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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