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違法轉包的法律責任的探討
一、轉包是否違法,如何進行轉包的認定
首先,轉包行為無效,我國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均明確禁止轉包并對轉包的處理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轉包的認定
根據(jù)《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
(一)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yè)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yè)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xiàn)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yè)承包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向實際施工單位收取費用,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的采購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
(五)勞務分包單位承包的范圍是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yè)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勞務分包單位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yè)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六)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yè)承包單位通過采取合作、聯(lián)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引用法規(guī)
[1]《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 第七條
二、分包違法,分包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我國《建筑法》對于轉包、分包有非常明確和具體的規(guī)定。根據(jù)《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違法分包要承擔以下法律責任首先,承包人轉包項目或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勘察、設計、監(jiān)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監(jiān)理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其次,違反規(guī)定,轉包、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企業(yè)名義承攬工程的,按照上述規(guī)定予以處罰對于接受轉包、違法分包和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完畢。
引用法規(guī)
[1]《建筑法》 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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