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責任
一、銷售者應負的產品質量責任有哪些,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yè)分析銷售者應負的產品質量責任如下
1、建立并認真執(zhí)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2、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3、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
4、銷售者銷售的產品標識,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法》關于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的各項規(guī)定。
5、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6、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7、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
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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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三條
二、產品質量問題責任怎么認定,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產品質量問題責任根據下列三方面認定1、默示擔保條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的對于產品質量規(guī)定的必須滿足的條件。
2、明示擔保條件。明示采用的產品標準,作為認定產品質量是否合格以及確定產品質量責任的依據。
無論何種標準,一經生產者采用,并明確標注在產品標識上,即成為生產者對消費者的明示承擔有關責任的擔保承諾。
3、產品缺陷。即產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并因此造成了用戶和消費者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產品存在缺陷是承擔侵犯賠償責任的首要條件。
《產品質量法》第三十條,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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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產品質量法》 第三十條
三、產品質量糾紛中的舉證責任
下面就產品質量糾紛的舉證責任回答如下。某運輸公司向某銷售公司購買了1臺貨車,總價37萬元。8月14日,某汽車生產公司出廠該車后直接將車交給了運輸公司。9月30日,該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時,因方向機失靈,與道路右側的護欄碰撞,造成車輛損失及高速公路設施損壞。交警部門認定系因車輛方向發(fā)生故障后操作不當,導致交通事故,駕駛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后運輸公司將生產公司和銷售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相關損失。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事故車輛方向盤發(fā)生故障的原因,該車是否存在產品缺陷,舉證責任如何分配,銷售商與生產商承擔何種責任。筆者認為本案中,汽車生產公司和銷售公司應對原告運輸公司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理由如下首先,本案存在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合同責任是以當事人存在合同關系為前提,僅約束合同雙方當事人。產品侵權責任除產品本身的損害外,還包括合同糾紛中無法涵蓋的產品以外的人身傷害和其他財產損害。兩種責任競合,當事人可就權衡舉證責任、歸責原則及管轄上的利弊后擇一行使,最大范圍保護自己的權利。本案原告選擇產品侵權責任主張權利,法院應予準許。其次,關于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的規(guī)定,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由此可見,產品質量糾紛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產品生產者應舉證證明其產品不存在缺陷。本案事故車輛在生產公司直接交付原告后短短一個月余就發(fā)生了交通事故,事故認定書認定因車輛方向發(fā)生故障后駕駛員操作不當導致事故,汽修公司在維修車輛的收條中也稱是因方向機失靈發(fā)生事故。作為掌握事故第一現場材料進行處理的交警部門及最先對事故車輛進行維修的部門,對導致事故發(fā)生原因的證明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原告已就其事故原因、損害事實的主張完成了舉證責任,被告若認為事故的發(fā)生非車輛方向機失靈所致,則應提出相反證據予以反駁。因被告在本案中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應推定生產公司生產的本案事故車輛存在產品質量問題,對原告的損失,生產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最后,關于銷售者與生產者的責任承擔問題。我國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因此,產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承擔的是連帶賠償責任,對原告損失銷售公司應與生產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至于事故認定書中認定事故發(fā)生的另一原因是車輛方向發(fā)生故障后,駕駛員操作不當,因車輛方向機失靈將直接導致駕駛員無法有效控制車輛的行駛方向,故其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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