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宗地面積
一、征地面積和面積計算。
通常對線路穿越魚塘的征地面積,一般按水面有形物體的表面積掌握,包括道線、輔路、防浸護堤等,面積直觀可確定,但直觀所反映的并不是占地的實際。由于魚塘是立體結構,線路征地所依托的并不是水面和水體,而是塘底,并且在以塘底為支撐實現水面通行中,必須砌筑壩體式基礎,一般為安全穩(wěn)固,多采用底角30°~45°的等腰梯形結構,從而改變了魚塘的水體體積結構和水下通行結構,這種征地通過截面圖直觀、真實地反映出來。如果以壩體浮出水面的表面積作為征地補償面積,顯然是不能被養(yǎng)殖戶接受。這種方式本身忽視了魚塘立體結構、水體介質、壩體帶來的容積和水位變化、水下養(yǎng)殖生產空間的變化,而解決水下空間的實體變化與水面表象關系必須建立一個合理的水下、水中、水面的轉化關系,充分利用水體的可塑性的介質特點。主要方法有兩個,第一種方法是借助地上建筑按各自用途的建筑面積分攤總建筑面積的比例作為分攤土地面積的比例系數的方法,將線路沉入式壩體占新形成的現狀魚塘容積的比例,作為分攤水面表面積的比例系數,將所得的面積作為征地補償面積,即容積比例分攤法。這種方法尊重了水上、水下的工程環(huán)境、養(yǎng)殖環(huán)境的變化,充分利用了水體介質、浮力原理,從數量上解決了如何認識線路沉入式壩體及占地面積問題,能夠被養(yǎng)殖戶和征地單位所接受。這種方式的數學計算意義必須是梯形結構,而不是矩形結構。第二種方法是直接以水下壩體的底面積向上投影至水面的投影面積作為占地面積。這種方法符合透視原理,利用魚塘水深相對較淺,基底可視特點,將水下地表表面積隔水透射,空間換位,重新真實反映水下壩體實際占地情況。這種方法在清塘空底時更好解釋,相當于以塘底作為占地的起點,符合魚塘水體動態(tài)變化,具有附著物屬性的特點,充分利用水體的透視反射特點,缺點是它沒有充分利用水體整體性和介質性、變化性特點。
二、小區(qū)內哪些區(qū)域屬于業(yè)主共有
小區(qū)內屬于業(yè)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一、建筑區(qū)劃內的道路,但是屬于城鎮(zhèn)公共道路的除外;
二、建筑區(qū)劃內的綠地,但是屬于城鎮(zhèn)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
三、建筑區(qū)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
四、物業(yè)服務用房;
五、占用業(yè)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
六、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七、其他不屬于業(yè)主專有部分,也不屬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筑區(qū)劃內道路、綠地等的權利歸屬】建筑區(qū)劃內的道路,屬于業(yè)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zhèn)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qū)劃內的綠地,屬于業(yè)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zhèn)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qū)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yè)服務用房,屬于業(yè)主共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車位、車庫的歸屬】建筑區(qū)劃內,規(guī)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yè)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yè)主共有。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條
三、農村地3000平方米,集體分出無書面證明,國家認嗎?
農村房屋屬于小產權,只可以集體內部買賣,通常是一個村買賣,不可用對外買賣的,是法律禁止的。農民房買賣
不合法的,或者說合法但不合規(guī)。農民房的土地使用性質是集體使用權(宅基地),其出售或買賣對象是有特定范圍的,必須是本村農業(yè)戶口的人員之間的買賣行為。
1、房屋買賣應經集體即村民委員會書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須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應提交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土地證、房產證等相關材料的原件。
4、應到產權登記部門查看房屋產權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擔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財產保全措施。
5、應訂立書面買賣合同、并辦理審批、過戶等手續(xù)。房屋買賣合同應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并辦理“宅基地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的過戶更名手續(xù);還應到房產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房產證”的過戶更名手續(xù)。
四、鄉(xiāng)村土地確權后,土地比原來多出的面積該如何處置?
鄉(xiāng)村土地確權后,多余的土地隸屬集體所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rn 第十條rn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隸屬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隸屬村內兩個以上鄉(xiāng)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鄉(xiāng)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隸屬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xiāng)(鎮(zhèn))鄉(xiāng)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fā)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