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風險包括哪些風險?
一、防范審計風險的方法
防范審計風險可以通過加深認識,全面排查等方式來防范。具體可以從以下幾點著手1、客觀認識風險審計工作本身就是一個具有相當風險的職業(yè),審計風險存在于整個審計活動中。
2、全面排查風險,審計風險存在于審計工作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分布于審計各個要素之中。
3、健全風險防控制度,在規(guī)章制度的健全方面完善,最重要的是結合實際,增強制度的系統(tǒng)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4、審計風險防控能否取得實效,關鍵在加強組織領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六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第六條
二、公司法律風險控制措施有哪些,有哪些相關的規(guī)定
法律分析公司法律風險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1、加強企業(yè)員工的風險防范意識;
2、公司在設立、運行、終止等過程中,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guī)定;
3、完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建設,對于可預見的風險以及潛在風險進行有效遏制等其他措施。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jīng)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chǎn)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強制執(zhí)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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