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預案編制
一、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guī)定的職責。
【法律依據】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引用法規(guī)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六條
二、應急救援預案必須公開嗎?
應急救援預案需要向社會公布。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類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向社會公布。
對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非涉密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充分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制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免費發(fā)放。
這對于進一步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jiān)督權,動員公眾積極參與突發(fā)事件的應對工作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類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應向社會公布。對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引用法規(guī)
[1]《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三、預征收模式的幾種選擇
在一些號稱“2個月內簽約率突破95%”的征收項目中,看似一團和氣的背后,卻隱藏著現今棚戶區(qū)改造征收項目中存在的一個值得廣大被征收人高度警惕的現象——預征收,也叫模擬征收。在明律師認為,這類征收活動表面上風風火火,效率極高又合乎民意,實則是違反現有法律規(guī)定,存在侵害被征收人權益巨大風險的怪異做法。那么,所謂的“預征收模式”究竟存在什么樣的貓膩呢?被征收人為什么要對此保持高度警惕呢?我們先來最直白的講一下什么是預征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之規(guī)定,征收的法定程序一定是先就房屋征收決定和補償方案進行公告,再順序開展調查登記、入戶評估、協商簽訂補償協議直至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申請司法強拆。而所謂的“預征收”,則是一些地方琢磨出來的一套全新模式,即先組織潛在的被征收人進行“預簽補償協議”,將補償標準、數額、方式都談好了,之后待預簽約達到一定比例時(如80%-
95%),讓房屋征收決定生效,正式啟動補償和搬遷工作。最直觀的看,這種模式打亂了《條例》明文規(guī)定的征收補償順序,是在法外創(chuàng)立了一個新的程序,屬于嚴重違反上位法規(guī)的情形。那么這么干究竟對被征收人一方有什么危害呢?首先要明白一點,這種模式對于征收方肯定是有利的,不然它不會發(fā)明這個東西。有利在哪兒呢?就是它利用程序手段將被征收人的補償利益強行“捆綁”——抓住了被征收人想搬新居改善居住條件的普遍迫切愿望,在預簽約之初以“如果你不簽約項目就啟動不了,搬遷就遙遙無期”為由對被征收人群體進行變相“要挾”,使得一些善良的被征收人出于“集體”利益的考慮而在匆忙之中選擇了簽約。這樣,征收方就得以挾集體利益來逐一對被征收人進行擊破,從而在較短的時間內獲得較高的簽約率。此時,預先設計好的“由量變到質變”發(fā)生,房屋征收決定生效,剩下的20%以內的未簽約戶一下子就淪為了少數派,站到了絕大部分已簽約被征收人的對立面?!鞍l(fā)動群眾斗群眾”的目的再度達成,最后這部分少數即使對補償數額非常不滿,也往往會迫于形勢壓力而選擇簽約。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不難發(fā)現,被征收人就補償安置事宜的協商、博弈空間被大大壓縮,所承受的來自外界的簽約壓力卻是明顯加大,坐收漁利的就只有征收項目的發(fā)動者了。不公平、不合理的補償結果,在此類模式的運用之下無疑將層出不窮,最終受損的就是被征收人獲取公平、合理補償結果的權利。對此,在明律師想提示廣大被征收人以下幾點其一,從法律性質上講,預征收模式完全沒有法律法規(guī)的依據,系明顯的程序違法。但就現階段而言,有在各地愈演愈烈之勢。預征收的實質,是一種協議拆遷,是將本應由房屋征收部門承擔的責任變相轉嫁給被征收人的行為?,F實中,這種模式多用于國有土地上的舊城區(qū)改造、棚戶區(qū)改造項目中。而在集體土地上面臨所謂“舊村改造”項目時,則一般采用更加“著名”的騰退拆遷模式。其二,被征收人一定要明白,預簽約行為的實質法律后果,與正常征收程序中的簽約行為是沒有任何區(qū)別的。因此,如果你對征收補償安置結果尚存不滿,就一定不可輕易進行所謂的“預簽約”。否則,你的行為不僅是給自己戴了緊箍咒,更會成為對其他被征收人也就是街坊鄰居的實際壓力來源?,F實中,征收方往往拿著90%以上的簽約比例強調自己的項目是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的,
90%了還不是公共利益么?殊不知,這個91%的得來,實際帶有“連哄帶騙”的嫌疑,與《條例》所規(guī)定的公共利益的含義根本不是一回事兒。在《協議拆遷的種種陰謀,在明律師為你逐一揭穿……》一文中在明律師曾講過,應對此類拆遷的關鍵就是不要輕易在任何名頭的協議、合同上簽字。你不簽字,項目就啟動不了,就有望為自己的維權博弈贏得寶貴的時間和空間。一旦簽約比例在短時間內迅速提升,留給被征收人一方運作的空間就會大打折扣,被征收人就將落入“自己刨坑自己埋”的尷尬境地。其三,預簽約模式泛濫所反映的一個令人擔憂的問題是,在征地拆遷領域有法有規(guī)可依的情況下,卻到處都在發(fā)生以各種名義、手段、馬甲突破現有法律規(guī)定的事情。預簽約是一個,騰退是一個,先行用地又是一個……這就意味著,解決上述情形下的補償安置問題已不完全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是一個復雜、牽扯眾多的利益糾葛的平衡過程。因此,聘請專業(yè)征收維權律師介入,協助處于弱勢地位的被征收人與征收方進行協商、溝通、談判,便是解決問題最為高效、可行的方式。貿然起訴至法院,結果很難對被征收人有利,反而可能是費力不討好的無用之功。
預征收模式的方式有哪幾種?
四、如何才能解除取保候審?
1.審核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審查,看是否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取保候審期間是否存在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
2.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各種法律手續(xù)。如果你符合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案件承辦人應當寫出《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后,辦案人員再制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辦理解除手續(xù)。
3.解除對被取保候審人員的監(jiān)督、約束。在辦理相關手續(xù)時,辦案人員要向你宣布《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并讓你在該決定書回執(zhí)上簽字,同時,辦案人員還要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并通知你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保證金。至此,解除手續(xù)辦理完畢。
引用法規(guī)
[1]《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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