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定市期貨交易法律咨詢熱線
一、期貨交易侵權律師收費多少,法律規(guī)定是什么
專業(yè)分析1無財產爭議案件普通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根據案件性質、復雜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間協商收??;外地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代理費不低于20000元[
2];
2法律文書代為撰寫、修改、審查法律文書,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難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每份文書在600-2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3律師見證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所需時間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4代辦公證律師代辦公證的事務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5律師函及法律意見書為委托方出具律師函或法律意見書,根據相關事務難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協商收費,每份為1500-20000元之間協商收費。
6律師調查按調查事項協商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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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州操縱期貨交易市場責任糾紛律師費多少錢
1、河北省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jié)價兩類。
2、推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要依照價錢主管機構會與司法部門行政機關建立的收費標準實行。
3、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法律事務所與受托人商議明確。法律事務所理應考慮到服務項目成本費、資信評估水準、法律事務管理的難度水平、刑事辯護律師很有可能擔負的隱患和義務等要素,依據不一樣的業(yè)務內容,采用計件工資收費標準、按標的額占比收費標準和記時收費標準方法,與當事人公平商議、有效明確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價錢。其范圍、標準和方法如下
【按件收費】
推行市場調節(jié)價的民事案件案子(含附帶民事訴訟僅就民事法律一部分代理商的案子),不涉及到財產關系的,可以計件工資收費標準。每一件收費標準金額可在3000元至30000元力度內商議,實際價錢可以由法律事務所與受托人商議明確。
【按標的額收費】
推行市場調節(jié)價的民事案件案子(含附帶民事訴訟僅就民事法律一部分代理商的案子),涉及到財產關系的,代理商每一個起訴環(huán)節(jié)的收費標準金額可按以下標的額占比按段總計測算
標的額10萬余元(含)下列的一部分按8%扣除,不夠3000元的按3000元扣除;
標的額在10萬余元至100萬元(含)中間的一部分按6%扣除;
標的額在100萬余元至1000萬元(含)的一部分按4%扣除;
標的額1000多萬元的一部分按2%扣除。
【記時服務項目收費】
推行市場調節(jié)價的法律服務項目事務管理,可商議按記時收費標準,記時收費標準可在每工作中鐘頭500元至3000元力度內商議,實際價錢由法律事務所與受托人商議明確。
三、收購公司流程多長時間,具體的法律規(guī)定是什么?
律師解答
法律沒有具體規(guī)定收購公司流程要多長時間,可以依據收購雙方簽訂的收購協議中約定的時間來進行。收購要經過收購方和出售方的內部決策,經股東會表決通過,然后雙方達成收購協議,最后按照收購協議依法進行收購。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在收購要約約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第四十條規(guī)定,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在收購要約約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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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2]《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四十條
[1]《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1]《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四十條
四、收購要約的發(fā)出時間、規(guī)定和注意事項
律師解答收購要約可以隨時發(fā)出。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投資者自愿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也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
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30%時,繼續(xù)增持股份的,應當采取要約方式進行,發(fā)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投資者自愿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全面要約),也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部分要約)。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30%時,繼續(xù)增持股份的,應當采取要約方式進行,發(fā)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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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2]《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1]《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1]《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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