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訴訟時效多久?侵犯商標專用權訴訟時間是多少?
一、商標專用權糾紛訴訟時效多久?侵犯商標專用權利訴訟時效力有多長?
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并沒有對侵犯商標權的訴訟時效作明確的規(guī)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xù),在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nèi),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shù)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二、商標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是多久,有沒有法律依據(jù)?
對于商標侵權行為來說,其訴訟時效是三年,與一般侵權案件的訴訟時效是相同的,從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益受侵害之日開始計算,處理商標侵權行為時,需要先調(diào)查取證,然后向相關的單位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商標侵權訴訟時效是多久,侵權賠償如何計算?
一、商標侵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一)什么是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nèi)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在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nèi),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二)商標侵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商標侵權的訴訟時效,是商標侵權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合法權利的法定期限。商標侵權的原告起訴必須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nèi)進行。
1商標侵權的訴訟時效——兩年。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
2商標侵權的訴訟時效起算——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xù),在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nèi),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shù)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二、商標侵權賠償如何計算?
1商標侵權專用賠償數(shù)額,如何計算?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2商標侵權數(shù)額難以確定時,如何計算?
所謂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3商標侵權可以通過哪些方式計算賠償?
權利人可以選擇不同的方式主張權利,計算賠償額時可以通過工商或質(zhì)監(jiān)部門查帳獲得,若仍無所獲,可以計算自己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四、商標侵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五、侵權訴訟時效是多久?
《專利法》第62條規(guī)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shù)弥謾嘈袨橹掌鹩嬎?。”這與我國《民法能則》第137條的規(guī)定相一致。不過,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存在兩種特殊情況(一)超過二年的起訴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往往是連續(xù)的,有時甚至是斷斷續(xù)續(xù)的。如果從專利權人得知或應當?shù)弥謾嘈袨槠鸲陜?nèi),專利權人未主張權利,而二年之后,侵權行為仍在繼續(xù),這時如果不能對專利權人進行保護,顯然是不公平的。專利權人的請求權可以分為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前者指停止侵權,從時效制度的目的出發(fā),這類請求權本身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29]后者指賠償損失,當然適用訴訟時效,但是從專利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內(nèi)的侵權損失賠償額,仍然處于訴訟時效期間之內(nèi)。為此,最高人民法院《規(guī)定二》第23條規(guī)定,權利超過二年起訴的,人民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支付起訴之日前推算二年內(nèi)的侵權損害賠償數(shù)額,但這種判決應滿足兩個前提條件
1、起訴時侵權行為仍在繼續(xù);
2、起訴時專利權仍在有效期內(nèi)。最高人民法院《規(guī)定二》的重要意義在于,明確了針對侵權行為的物權請求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返還原物、恢復原狀等)不受訴訟時效限制。(二)授權前的發(fā)明技術使用費發(fā)明專利的一項特殊之處是,授權前的臨時保護,由于發(fā)明專利實行“提前公布、實質(zhì)審查”,一項發(fā)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這時其他單位或個人完全可以實施公開的發(fā)明技術,這種行為在授權之前不視為侵權。根據(jù)《專利法》第13條規(guī)定,上述單位或個人應支付適當?shù)?a href="http://m.amendment9.com/news/article/586003.html">費用,這就是對發(fā)明申請的臨時保護措施。依照《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專利權人可以在授權前提出支付要求,但如果這種要求被拒絕,專利權人只有等到授權之后才能要求專利管理部門進行處理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由于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時,實質(zhì)審查可能還未開始,或者已開始但尚未結束,到授權之日往往需要2至3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如果要求自專利權人得知或應當?shù)弥袨橹掌鹩嬎銜r效,則完全會出現(xiàn)專利權人有資格起訴時已超過二年的現(xiàn)象。為此,《專利法》第62條第2款規(guī)定,專利權人于授權之日前得知或者應當?shù)弥?,時效自專利授權之日起計算。于是,這類訴訟的時效有兩個起算點二是專利授權之日;二是專利權人得知或應當?shù)弥袨橹眨云渲械耐碚邽閷嶋H起算點。
引用法規(guī)
[1]《專利法》 第62條
[1]《民法能則》 第137條
[1]《規(guī)定二》 第23條
[1]《專利法》 第13條
[1]《專利法》 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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