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嗎?
一、根據我國法律,土地使用權屬于政府是否可以收回?
《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guī)定,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引用法規(guī)
[1]《土地管理法》 第58條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者收回如何計算。
對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三、政府是否有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1、我國政府有權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有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未續(xù)期的;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停止使用土地的;地核準報廢的;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土地的;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xù)兩年未使用土地的;采取非法手段騙取批準的;因司法部門沒收所有財產收回土地的。
2、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
(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引用法規(guī)
[1]《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條
四、國家政府有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嗎?
國家政府有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有償補貼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先對原土地使用權人進行補償,未經補償安置,根據物權之法則,被拆遷人既對房屋擁有產權,仍對土地依法擁有使用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涉及原土地使用權人的重大權益,應當將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決定送達給申請人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六、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屬于行政征收嗎?
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屬于行政征收。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
(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
(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引用法規(guī)
[1]《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條
[1]《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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