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決定開庭審判后,還需要進行哪些工作?"
一、人民決定開庭審判后,還需要進行哪些工作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2、將人民檢察院的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4、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5、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二、人民法院在開庭審判前應當進行哪些工作?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2、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7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并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在必要時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3、將開庭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4、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
5、先期公布公開審判案件的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三、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的案件有哪些
1、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
2、勞務合同糾紛;
3、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
4、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
5、合伙協(xié)議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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