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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

法律咨詢網2023-11-28 06:51:44合同事務5
補充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

一、"簽訂培訓補充協議的有效性"

如果被申請人沒有為申請人提供專項培訓,也未實際產生培訓費用,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中違約金的約定屬無效約定。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引用法規(guī)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二、"簽訂培訓補充協議的有效性判斷"

以提供培訓為名簽訂的補充協議,只要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就有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引用法規(guī)
[1]《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1]《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三、"Signing補充協議的有效性以提供培訓為名是否合法?"

1、看情況。如果被申請人沒有為申請人提供專項培訓,也未實際產生培訓費用,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中違約金的約定屬無效約定。

2、【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引用法規(guī)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四、"培訓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

培訓協議一般是有法律效力的。根據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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