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和程序證人證言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一、證人證言的符合條件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人證言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yè)、住址等基本情況;
2、有證人的簽名,不能簽名的,應當以蓋章等方式證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文件。
二、“如何讓證人證言成為法庭定案的重要依據?”
耳聽為虛,眼見為實。一般來說,證人作為案件的見證者,所陳述、說明的必須是與案件有關的真實情況,但有些人會為了一時之利違背司法公正作偽證 ,因此,并不是說所有的證人證言都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那么證人證言怎么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有什么條件?
三、作為定案根據的證人證言需滿足的條件
1、無論是公訴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證人還是被告人、辯護人一方提出的證人所作的證言,在法庭上都要當庭經過雙方的訊問和對質、證明,雙方都可以對證言的具體與相關情況提出問題,對證言中不真實或者存在疑問的地方提出問題和反駁意見。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證人證言的全面性、真實客觀性。
2、證人證言要作為定案的根據,應當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進行綜合的比較、印證,以確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實際情況。各方證人的證言和不同的證人的證言會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之處,法庭必須要鑒別、比較,去偽存真,而不能只聽一面之辭。
3、證人證言要經過查證屬實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對于證人證言反映的情況是否確實還要經過調查,運用調查、詢問、技術鑒定等手段,綜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以及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鑒定結論等其他證據,排除其中的疑點,最終確定證人證言的真實可信性。
四、"證人證言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探析出庭作證的必要性"
證人的證言對刑事案件的作用如何?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嗎?在我國刑事案件,很多都無法保證證人出庭,甚至是絕大數庭審都省略了證人出庭這一步驟。人不到庭證言中的細節(jié)無法得到質證,無法保證最大限度還原案件事實,并且,證人證言的證明力無法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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