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處罰的救濟途徑
一、不服行政處罰的救濟途徑包括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
不服行政處罰的救濟途徑有兩種
一是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具體包括行政訴訟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對人的效力和對事的效力。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二條
二、不服行政處罰的救濟途徑
不服行政處罰的救濟途徑有兩種
一是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jù)】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引用法規(guī)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二條
三、"行政處罰救濟途徑概述"
1、告知被處罰人(單位)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法院和時效。
2、行政復議單位一般是做出處罰決定的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行政訴訟受理法院一般是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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