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正文內容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的相關司法解釋及重要規(guī)定

法律咨詢網2023-12-04 02:14:04刑事辯護3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的相關司法解釋及重要規(guī)定

一、關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的相關司法解釋重要規(guī)定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公通字[

2008]36號)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15〕22號
第六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而發(fā)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而發(fā)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第七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而發(fā)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jié)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行為,因而發(fā)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十二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注銷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關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jiān)控和報警設備的;
(三)已經發(fā)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撓負有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
(六)安全事故發(fā)生后轉移財產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
(七)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實施前款第五項規(guī)定的行為,同時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guī)定的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第十三條 實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在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或者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賠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引用法規(guī)
[1]《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 第一百三十七條
[1]《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2]《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3]《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
[4]《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5]《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6]《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六條
[7]《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九條
[8]《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七條
[9]《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10]《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11]《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
[12]《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13]《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14]《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六條
[15]《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九條
[16]《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七條
[17]《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18]《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19]《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
[20]《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九條
[21]《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22]《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二條
[23]《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fā)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

本文鏈接:http://m.amendment9.com/news/article/712399.html

分享給朋友: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的相關司法解釋及重要規(guī)定” 的相關文章

關于故意毀壞財物案件的司法解釋,主要規(guī)定

關于故意毀壞財物案件的司法解釋,主要規(guī)定

一、有關故意毀壞財物案件的相關司法解釋具體是什么主要規(guī)定 《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

刑事和解后是否能免刑

刑事和解后是否能免刑

一、刑事和解后是否可以免刑 1、刑事案件和解后能不能免于刑事處罰,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如果案情比較輕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guī)定的程序。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最高法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詳細

最高法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詳細

一、最高法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具體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本解釋關于行賄罪的規(guī)定執(zhí)行。根據該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

刑訴法如何指定公安派出所管轄?

刑訴法如何指定公安派出所管轄?

一、刑訴法公安指定管轄的規(guī)定是什么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行駛中的交通工具上發(fā)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機關管轄。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二、法律規(guī)定刑事訴...

盜竊罪累犯判刑時間與累犯刑期相關

盜竊罪累犯判刑時間與累犯刑期相關

一、盜竊罪累犯多長時間判刑,累犯能判多久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修正案第39條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

輕傷二級沒有諒解書是否可以判緩刑?如何規(guī)定

輕傷二級沒有諒解書是否可以判緩刑?如何規(guī)定

一、輕傷二級沒有諒解書,能判緩刑嗎,怎么規(guī)定 律師解答輕傷二級沒有諒解書,能判緩刑。緩刑的適用對象為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并且犯罪分子必須同時符合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等條件。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