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認定難點及追訴標準
一、偷越國邊境人員的認罪難點
一、劃清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二者的區(qū)別在于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后者的主體則是一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主觀方面不同。前者主觀上具有明知的故意,后者則出于過失。 二、劃清一罪與數(shù)罪的界限。行為人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向其出售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其行為同時觸犯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和刑法第320條規(guī)定的出售出入境證件罪兩個罪名,應按照處理法條競合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斷,不實行并罰。 三、劃清本罪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共犯的界限。行為人與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結,為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構成該兩罪的共犯,不以本罪論處。 四、明知偷越國(邊)境的人員是犯罪的人而為其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其行為同時觸犯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和窩藏罪兩個罪名構成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罪處斷,不實行并罰。
三、"我國法律對于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的罪行有哪些具體的追訴標準?"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規(guī)定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放行的,應予立案。 重特大案件立案標準《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規(guī)定 (一)重大案件1、違法放行三人以上的;
2、違法放行三次以上的;
3、違法放行刑事犯罪分子的。 (二)特大案件
1、違法放行五人以上的;
2、違法放行五次以上的;
3、違法放行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
五、關于我國對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重要規(guī)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199.
9.
9 高檢發(fā)釋字〔
1999〕2號) 二、瀆職犯罪案件 (二十八)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第415條)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是指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行為。 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放行的,應予立案。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fā)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