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一、哪些方面界定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與破壞交通設施罪的界限。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侵害的客體和對象相同。兩者的主要區(qū)別是:1、對犯罪要求不同。前者破壞交通設備的過失行為必須造成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后者只要實施破壞交通設備的行為,并足以使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均成立犯罪,而且構成犯罪既遂。
2、主觀罪過不同。前者是過失犯罪,后者是故意犯罪。從行為人認識方面看,前者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已經(jīng)預見,或者應當預見而未預見;后者對其行為會造成的危害是明知的。從行為人態(tài)度看,前者對嚴重后果持否定態(tài)度,由于輕信能夠避免或者出于疏忽大意,才發(fā)生了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后果;后者對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嚴重后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態(tài)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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