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情況有哪些
一、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情況有哪些
1、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
4、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謊稱或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哪些責
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謊稱或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應承擔以下法律后果1、在未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受益人謊稱發(fā)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結束保險合同關系,并且不退還保險費。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
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如果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3、發(fā)生保險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偽造、變造有關證明、資料或其他證據,虛報事故原因,夸大保險標的損害程度或者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以上保險欺詐行為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法律依據】《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未發(fā)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fā)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外,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規(guī)定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引用法規(guī)
[1《保險法》 第二十七條
[2《保險法》 第四十三條
三、民法典規(guī)定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情形有以下這些1、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zhí)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zhí)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zhí)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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