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
一、建筑施工工程合同糾紛可以異地起訴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
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合同爭議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未違反當時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而且乙方擬提起的訴請系基于甲、乙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提出,故不屬于不動產糾紛,而應當屬于合同糾紛。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之規(guī)定,故本案應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二、工地合同糾紛怎么提起訴訟履行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便于人民法院調查取證、傳喚被告到庭,也便于判決的執(zhí)行。鑒于合同糾紛大多數發(fā)生在履行過程中,由履行地法院管轄有利于法院審判活動的進行。案件的種類不同,合同履行地點也不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履行地點的,以合同約定確定履行地,當事人沒有約定履行地點或者約定的履行地點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原則上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的一方為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履行地、其他標的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可依照下列原則確定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將標的物交給第一承運人的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該地點為履行地;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yè)地為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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