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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爆炸物罪的犯罪構(gòu)成要件

法律咨詢網(wǎng)2023-06-27 10:04:46刑事辯護659
搶劫爆炸物罪的犯罪構(gòu)成要件

一、搶劫爆炸物罪的犯罪構(gòu)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fù)雜客體,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權(quán)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將槍支、彈藥、爆炸物搶走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zé)任能力的人即可構(gòu)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搶劫。如果行為人不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加以搶奪的,不構(gòu)成本罪。

二、什么條件下才會構(gòu)成搶劫爆炸物罪

滿足以下要件構(gòu)成搶劫爆炸物罪
(一)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
(二)主觀要件主觀方面為故意;
(三)客體要件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四)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違反爆炸物相關(guān)的管理規(guī)定,搶劫爆炸物的行為。

三、搶劫爆炸物罪的犯罪構(gòu)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fù)雜客體,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權(quán)利。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槍支、彈藥、爆炸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guī)定,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fā)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zhì),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包括軍用槍支、民用槍支和公務(wù)用槍;彈藥是指供上述槍支所用的各種彈藥;爆炸物是指軍用的或者民用的各種爆炸品如雷管、炸藥、雷汞等。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將槍支、彈藥、爆炸物搶走的行為。
暴力,是指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實行身體強制,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行為,使其反抗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危害其人身安全的手段。暴力必須是針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的人身當場采取的打擊或強制。
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實行精神強制,使其產(chǎn)生恐怖,不敢反抗,被迫當場交出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任槍支、彈藥、爆炸物當場被劫走的手段。脅迫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有語言的、動作的等。行為人當面向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發(fā)出脅迫,脅迫的是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脅迫的是現(xiàn)實的,即如遇反抗會立即將暴力付諸實現(xiàn)。脅迫的目的是為了劫取槍支、彈藥、爆炸物。
其他方法,是指采取暴力、脅迫之外的,與暴力、脅迫方法相當?shù)模箻屩?、彈藥、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方法。從司法實踐中看,其他方法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使用催眠術(shù)、電擊或用石灰迷眼等。應(yīng)當指出的是,使被害人處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狀態(tài),必須是由犯罪分子實施了其他方法而直接造成的。如果說不是由犯罪分子的行為所致,則是由于被害人自己或與犯罪分子無共同故意的第三者的原因,使被害人處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狀態(tài),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的這種狀態(tài),乘機將槍支、彈藥、爆炸物拿走,只能構(gòu)成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行為人無論采用上述哪種手段,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不過,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zhì)罪犯罪客觀方面的認定,應(yīng)以行為人實施犯罪時實際采取的手段為準,而不能以行為人事先預(yù)備的手段為準。實踐中,行為人事先作了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與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zhì)兩種準備,攜帶兇器潛人作案地點,發(fā)現(xiàn)無人或值班人員熟睡,于是偷走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以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論處。同理,如果行為人事先只是作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準備,在迸人現(xiàn)場實施盜竊的過程中,驚醒值班人員并近其反抗,行為人則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將槍支、彈藥、爆炸物劫走、則構(gòu)成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zhì)罪。至于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zhì)罪的作案場所,無論是公共場所、荒郊野外,攔路搶劫、入室搶劫,還是空中、海上,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zé)任能力的人即可構(gòu)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搶劫。如果行為人不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加以搶奪的,不構(gòu)成本罪。例如,出于搶劫財物的目的,而搶劫的卻是槍支、彈藥、爆炸物,仍構(gòu)成搶劫罪。關(guān)于行為人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zhì)的動機,可能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是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有的則是為了收藏防身,還有的可能是出于好奇。不同的動機對定罪沒有影響。

四、什么是搶劫爆炸物罪的構(gòu)成要件?

搶劫爆炸物罪的構(gòu)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二)主觀要件主觀上表現(xiàn)為故意;
(三)客體要件犯罪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四)客觀方面客觀上表現(xiàn)為行為人違反爆炸物相關(guān)的管理規(guī)定,搶劫爆炸物的行為。
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zhì),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guān)、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引用法規(guī)
[1]《刑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五、構(gòu)成搶劫爆炸物罪的條件會有什么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fù)雜客體,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權(quán)利。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槍支、彈藥、爆炸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將槍支、彈藥、爆炸物搶走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zé)任能力的人即可構(gòu)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搶劫。如果行為人不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加以搶奪的,不構(gòu)成本罪。

六、搶劫爆炸物罪的犯罪構(gòu)成界定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fù)雜客體,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權(quán)利。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槍支、彈藥、爆炸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guī)定,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fā)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zhì),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包括軍用槍支、民用槍支和公務(wù)用槍;彈藥是指供上述槍支所用的各種彈藥;爆炸物是指軍用的或者民用的各種爆炸品如雷管、炸藥、雷汞等。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將槍支、彈藥、爆炸物搶走的行為。
暴力,是指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實行身體強制,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行為,使其反抗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危害其人身安全的手段。暴力必須是針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的人身當場采取的打擊或強制。
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實行精神強制,使其產(chǎn)生恐怖,不敢反抗,被迫當場交出槍支、彈藥、爆炸物或者任槍支、彈藥、爆炸物當場被劫走的手段。脅迫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有語言的、動作的等。行為人當面向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發(fā)出脅迫,脅迫的是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脅迫的是現(xiàn)實的,即如遇反抗會立即將暴力付諸實現(xiàn)。脅迫的目的是為了劫取槍支、彈藥、爆炸物。
其他方法,是指采取暴力、脅迫之外的,與暴力、脅迫方法相當?shù)?,使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方法。從司法實踐中看,其他方法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使用催眠術(shù)、電擊或用石灰迷眼等。應(yīng)當指出的是,使被害人處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狀態(tài),必須是由犯罪分子實施了其他方法而直接造成的。如果說不是由犯罪分子的行為所致,則是由于被害人自己或與犯罪分子無共同故意的第三者的原因,使被害人處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狀態(tài),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的這種狀態(tài),乘機將槍支、彈藥、爆炸物拿走,只能構(gòu)成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行為人無論采用上述哪種手段,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不過,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zhì)罪犯罪客觀方面的認定,應(yīng)以行為人實施犯罪時實際采取的手段為準,而不能以行為人事先預(yù)備的手段為準。實踐中,行為人事先作了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與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zhì)兩種準備,攜帶兇器潛人作案地點,發(fā)現(xiàn)無人或值班人員熟睡,于是偷走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以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論處。同理,如果行為人事先只是作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準備,在迸人現(xiàn)場實施盜竊的過程中,驚醒值班人員并近其反抗,行為人則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將槍支、彈藥、爆炸物劫走、則構(gòu)成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zhì)罪。至于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zhì)罪的作案場所,無論是公共場所、荒郊野外,攔路搶劫、入室搶劫,還是空中、海上,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zé)任能力的人即可構(gòu)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搶劫。如果行為人不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加以搶奪的,不構(gòu)成本罪。例如,出于搶劫財物的目的,而搶劫的卻是槍支、彈藥、爆炸物,仍構(gòu)成搶劫罪。關(guān)于行為人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zhì)的動機,可能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是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有的則是為了收藏防身,還有的可能是出于好奇。不同的動機對定罪沒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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