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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放火犯罪的定義,認定標準,適用刑罰

法律咨詢網2023-06-27 11:09:31刑事辯護980
放火罪,放火犯罪的定義,認定標準,適用刑罰

一、放火罪的認定,放火罪的定義

關于放火罪的認定如下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一般放火行為,是指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因此,它們的根本區(qū)別,不在于是否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從理論上說,界限不難區(qū)分。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處理具體放火案件時,對于某種放火行為是一般放火行為,還是構成放火罪,有時發(fā)生意見分歧。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放火犯通常以燒毀目的物為犯罪目的。但是,判斷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不應以犯罪目的是否達到為標準,而應以行為是否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本法對于放火罪的規(guī)定有兩個條文,即本條和第115條。這兩條的關系是,本條是規(guī)定放火罪的構成要件的基本條款,第115條是與本條相聯(lián)系的結果加重條款。根據(jù)刑法理論,結果加重的條款是不發(fā)生犯罪未遂問題的,只有該條文規(guī)定的嚴重結果發(fā)生了,才能適用該條文。所以,認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應以本條規(guī)定的放火罪的構成要件為標準。根據(jù)刑法修正案,該條已經被修改為危險犯,即達到可能造成危害的危險或嚴重后果的,就既遂。放火罪與意外火災意外火災,是指由于不預見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如然山火、雷電、地震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和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火這種火災的發(fā)生,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有的還與行為人的行為有關,但行為人主觀上既無故意,又無過失,因此,不構成犯罪。在處理這類案件時,由于有時只看到火災的發(fā)生與行為人的行為有關,而忽視了對行為人主觀心理態(tài)度的考察、分析,因而在罪與非罪問題上發(fā)生分歧。放火罪與焚燒個人財物從法律上講,任何人對屬于自己的財產都有處分權。包括將其毀壞,使其失去使用價值或者價值。但是,這種權利的性質是以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為前提的。只要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放火燒自己的財物,就屬于處分個人所有財產的范疇,不構成放火罪。反之,構成放火罪。放火罪與故意傷害罪如果人以放火為手段殺害或傷害特定的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如果行為人雖以放火為手段殺傷特定的人,但同時可能造成火災危害公共安全的,應以放火罪論處。放火罪與破壞等罪如果行為人以放火為手段,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煤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和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雖然具有本條規(guī)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但因法律對這幾種罪已作了專門規(guī)定,因此,應分別適用本法第116條、第117條、第118條和第124條,以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論處。放火罪與故意毀壞如果行為人以放火為手段毀損公私財物,沒有造成重大損失,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如果行為人放火燒毀公私財物,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應以放火罪論處。一罪和數(shù)罪行為人在實施殺人、強奸等犯罪后用放火的方法焚毀罪跡的,應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如果行為人消滅罪跡的放火行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按所犯的罪從重處罰,不另以放火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如果行為人消滅罪跡的放火行為是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則應另以放火罪與前行為構成的犯罪實罪并罰。

二、放火罪是什么罪,放火罪的處罰

根據(jù)本條和第115條的規(guī)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放火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損害后果;二是放火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損害后果,但并不嚴重。在這兩種情況下,只能根據(jù)本條的法定刑處罰。只有當放火行為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時,才能根據(jù)本法第115條的法定刑處罰?!爸卮髶p失”的標準,一般為損失5萬元以上。以上是對放火罪處罰是什么問題的解答

三、構成放火罪的刑事刑罰,放火罪的構成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也就是說,放火行為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傷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難以預料的重大損失。這種犯罪后果的嚴重性和廣泛性往往是難以預料的,甚至是行為人自己也難以控制的。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本質區(qū)別。那么構成放火罪的條件有哪些呢?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財物燃燒的行為。放火的行為方式,可以是作為,即用各種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財物點燃;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災發(fā)生的義務,放任火災的發(fā)生。例如,某電氣維修工人,發(fā)現(xiàn)其負責維護的電氣設備已經損壞,可能引起火災,而他不加維修,放任火災的發(fā)生。這就是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的放火行為。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由于放火罪社會危害性很大,所以本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放火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為會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構成放火罪。放火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因個人的某種利益得不到滿足而放火,因對批評、處分不滿而放火,因泄憤報復而放火,為湮滅罪證、嫁禍于人而放火,因戀愛關系破裂而放火,因家庭矛盾激化而放火,等等。不論出于何種動機,都不影響放火罪的成立。但是,查明放火的動機,對于正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tài)度,是定罪量刑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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