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訴訟
一、股東代表訴訟中,公司是不是應該以股東代表為訴訟主體?
股東代表訴訟與公司息息相關,從程序啟動來看,股東需要在公司完成法定前置程序;從訴訟程序上講,訴訟進行過程中,公司是提供相關事實證據(jù)的最重要來源,公司的到庭和陳述既有可能幫助原告勝訴,也有可能使得法院認定原告的訴訟行為是濫訴,那么股東代表訴訟以公司為主體訴訟嗎,怎么規(guī)定的?
二、公司訴訟代表人如何確定分公司可以作為訴訟主體?
律師解答
公司訴訟代表人一般按照公司章程確定,分公司不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分公司是在業(yè)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gòu),在法律上、經(jīng)濟上沒有獨立性,不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和訴訟資格。
法律依據(jù)
《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引用法規(guī)
[1]《公司法》 第十四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三、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的共同訴訟如何確定訴訟代表人
1、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在起訴時確定的,可以由全體當事人推選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
2、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當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可以自己參加訴訟,在普通的共同訴訟中可以另行起訴。
3、在多數(shù)人訴訟中,訴訟代表人的權(quán)限相當于未被授予處分實體權(quán)利的訴訟代理人。具體來講,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fā)生法律效力。但在處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實體權(quán)利時,如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等,必須經(jīng)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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