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出資
一、公司錢財需要去認繳的,認繳與抽逃出資如何
1、抽逃出資罪不適用于注冊資本認繳制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是工商登記制度的一項改革措施,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決定需要取得前置許可的事項,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外,不再實行先主管部門審批、再工商登記的制度。商事主體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后即可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對從事需要許可的生產經營活動,持營業(yè)執(zhí)照和有關材料向主管部門申請許可。工商登記制度將由“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新政透出“寬進嚴管”的政策導向,有助于進一步激發(fā)市場活力。
2、認繳制資金不繳清有什么后果
1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股東可以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的章程。到規(guī)定時間無法繳清,到工商局窗口填寫表格,修改公司章程。申請延期辦理即可。
2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公司實繳制和認繳制的區(qū)別
1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制是指公司的銀行驗資賬戶和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資金具有相等的金額,實繳制占用的資金包括在企業(yè)運營成本當中。由于公司的注冊資金一開始就已繳清,所以后續(xù)出現債務糾紛可以及時解決。(實際的注冊資金)
2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是指注冊公司時將認定的注冊資本設定一個期限分段繳清,不需要一開始就繳全,這個制度改革對初期創(chuàng)業(yè)卻資金不足的人來說是非常有利的,一開始不需要投入很多的資金,只需要在章程期限內繳清就可以了。但是如果公司在未繳清階段發(fā)生債務糾紛,那也需要將剩余資金全部繳清。(相當于分期繳費)
二、股東認繳出資額是什么,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一般按照公司章程記載或者股東協(xié)商確定的數額填寫。認繳出資是指企業(yè)的法定注冊資本,注冊資本是企業(yè)依照章程規(guī)定應當繳納的注冊資本。出資分為認繳出資和實繳出資兩部分。對各股東(發(fā)起人)作為登記事項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的不同理解,在具體登記工作中可能存在較大差異。一、出資額是指什么意思
出資額的解釋如下
1、出資額是股東向公司投資的數額,出資額分為認繳出資額和實繳出資額;
2、認繳出資額是指公司各股東承諾應向公司繳納的資本數額,各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之和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就是公司的注冊資本;
3、認繳出資額應該在公司章程里明確記載;
4、實繳出資額就是各股東按照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實際繳納的出資額。
出資額登記方式的問題如下
1、如果股東認繳的各期出資的出資額、出資時間有所變化時,登記過程可能反映不出來或不能全面反映出來;
2、如果股東認繳的出資未完全交付前,也未到認繳的期限時,又有新增認繳和實繳出資的登記時,同樣面臨著難于實現登記的一致性、難于實際填寫相關登記表格等問題。
二、工商認繳出資額是注冊日期嗎
法律分析認繳出資日期是公司在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的認繳出資的時間。注冊資本認繳登記是指公司股東或發(fā)起人在公司章程中可自主約定自己所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公司在申請注冊登記時,先擬定并承諾注冊資金為多少,但并不一定真的將該資金繳納到企業(yè)銀行賬戶,更不需要專門的驗資證明該資金實際是否到位。辦理工商登記手續(xù)時,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無須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工商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依照國務院推出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規(guī)定,除現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guī)定銀行業(yè)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yè)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yè)、對外勞務合作企業(yè)、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yè)、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外,其他有限公司均采取注冊資本認繳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第三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九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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