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后的出資方式
一、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東進行股權投資的,如何分配出資額
專業(yè)分析原則上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向股東分配利潤,也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自行約定特殊的股東利潤分配方式)分配利潤,但后者須經過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一)股東利潤分配條件
1、實體條件公司有實際可供分配的利潤,應依公司審計報告為據;
2、程序條件公司應合理制定股東利潤分配方案,并召開股東會會議對該具體方案形成股東會決議。
(二)股東利潤分配方式
1、法定方式法定方式,是指《公司法》關于股東利潤分配所規(guī)定的方式,即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向股東分配利潤。所謂實繳的出資比例,是指按股東實際繳納的出資占公司資本總額的比例。在允許股東分期繳納的情況下,規(guī)定股東按照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取利潤的原則,有助于明晰股東的權利、義務,減少糾紛。
2、約定方式鑒于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因素,《公司法》允許股東不按照法定方式分配利潤,而是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即可自行約定特殊的股東利潤分配方式。但須注意的是,該約定的模式必須經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二、股東轉讓股權,股東出資不到位能轉讓嗎
公司的股東出資不到位的,是不能轉讓股權的,出資不到位股東就沒有相應的股權,所以轉讓是無效的。第一百九十九條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第二百條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三、隱名股東轉讓股權的后果
在實踐中,我們都知道為了規(guī)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公司的股東會以隱名股東的身份來假借他人的名義來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中不出現該出資人。隱名股東的股權轉讓是怎樣的呢?隱名股東是指為了規(guī)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豆痉ń忉專ㄈ穼㈦[名股東稱為實際投資人,將名義出資人稱為名義股東。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名義股東處分其名下股權的可以參照認定為無權處分。換言之,隱名股東(實際投資人)是真正有權處分股權的人,其有權轉讓股權。若為隱名出資者對外轉讓股權,需首先確定其是否具有股東身份,確定辦法和依據如前述若并不具有股東身份,則轉讓合同無效如具有股東身份,則需要分情況對待受讓人繼續(xù)隱名,則需要與顯名股東之間建立新的契約關系若受讓人需顯名,則需要隱名股東成為顯名股東,然后完成轉讓。引用法規(guī)
[1]《公司法解釋(三)》 第二十五條
四、股權出質,股份轉讓,是質押股權還是出質股權
想知道股權質押是股權出質嗎的朋友可參考以下股權質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準,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于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以股權為質權標的時,質權的效力并不及于股東的全部權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財產權利。換言之,股權出質后,質權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權等財產權利,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非財產權利則仍由出質股東行使。抵押與質押的區(qū)別: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
2.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
4.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五、股東轉讓股權后未修改章程,轉讓人與受讓人誰是公司股東
實踐中有很多受讓人在受讓股權之后,就以為萬事大吉,尤其是不履行任何股東權利義務的,除了保存給轉讓人支付價款憑證外,無其他證據。如果股權轉讓人接受價款之后并未退出公司,仍然在公司中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享有股權賦予的權利,那么經過一定期間后,仍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公司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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