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房屋賠償標準
一、"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標準"
1、續(xù)期,繳費,延長土地期限
可由物業(yè)和業(yè)主聯名向當地政府相關部門提出,通過補交土地出讓金,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合同,來獲取新的使用年限。但補交的土地出讓金價格應低于同類土地價。
2、等待拆遷,獲取補償
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如果有必要的話,可以根據房屋的破損和質量情況以及政府統一規(guī)劃的需要,等待政府的統一拆遷或因市政規(guī)劃,政府需要收回土地和建筑物對業(yè)主做出相應補償。無論是哪種方式,對土地使用年限到期的業(yè)主而言,都不失為一種好的歸宿。
現行的《民法典》中明確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可以自動續(xù)期,但并沒有對續(xù)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guī)定。
業(yè)內有關人士認為,可以參考《民法典》出臺之前的法律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xù)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并依照規(guī)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土地使用年限到期補交出讓金征地補償標準"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補交出讓金征地補償的標準是1.公有住房改制后的住房,第一次出售的,房本上有優(yōu)售字樣,按成交總價的1%征收;
2.其它劃撥地交易,按土地級別系數乘建筑面積征收,土地級別系數在國土局有具體的分級。
【法律依據】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六條,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引用法規(guī)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十六條
三、自建房屋沒有土地使用證,十年后如何處理賠償問題
1、建造房屋的,需要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政府或者國土管理部門批準建設房屋的文件。房屋沒有建成,不可能有房產證。需要等房屋建設完成后,再憑土地使用證和建設批準文件辦理房產證。
2、房產證(Premises Permit)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3、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fā)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按照我國現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zhèn)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
四、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補償標準是如何規(guī)定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補償包括三部分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yè)期限等因素給予補償)。
4、如果是國有出讓土地,對土地還應該進行補償,如果是國有劃撥土地一般是沒有補償的。
對于補償標準不滿意或者認為征收行為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五、房屋征收和土地使用權補償規(guī)定的具體實施方式是什么?
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應該根據其市場價值進行補償,對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就包含了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應包含在房屋的價值之中。這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guī)定的基本補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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