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否具有懲罰性?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沒有懲罰性?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懲罰性賠償的規(guī)定1、懲罰性賠償是源于英美法的一項民事損害賠償制度。我國1993年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首次引入懲罰性賠償,自此以后,在《侵權責任法》、《食品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部分司法解釋中,均醒目地規(guī)定了懲罰性賠償條款。
2、2021年,我國修改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進一步延續(xù)和強化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將賠償金額由原來“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提高至三倍,并特別規(guī)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計算。自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確立以來,在審判實務中陸續(xù)出現了諸多爭議與問題,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于該制度的理解與適用一直存在很大爭議。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懲罰性賠償包括什么,法律上有哪些規(guī)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懲罰性賠償包括懲罰性賠償規(guī)定、懲罰性賠償的概念以及懲罰性賠償制度等。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中的懲罰性賠償,通常不適用于違約行為,而多適用于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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